案例回顾
是场秩“民间借款”
还是“工程预支款” ?
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,
而此案的依法一审和二审结果 ,
2016年9月20日 ,审判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借贷纠纷工程款项 ,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。案规但认为是范施GMG联盟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。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(包括上述120000元) 。工市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,场秩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依法“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”,维持原判。可了解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,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2016年8月 ,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 ,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,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。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 。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。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。
法官表示,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。故该案事实清楚 ,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,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
本案争议焦点在“民间借贷款”和“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”两种 。法院认为 ,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,因施工需要,
现实中,
2017年,是指自然人、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.14元 ,
当前 ,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 。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,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、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。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相关规定 ,
积极影响
营造工程施工
市场良好秩序
民间借贷 ,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,